|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0:57:26 GMT -5
无论是分散的、集体的还是同质的个人,都是基于相同的事实而产生的。” 工厂关闭后进行的检查证实,土壤和地下水受到砷、铬、铜等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这除了对环境造成破坏外,还会对附近居民造成伤害。检察官办公室提起公共民事诉讼,旨在赔偿环境损害。 随后,住在工厂大院附近的家庭主妇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和物质损失,称自己和家人多年来因污染而受到多种健康问题的影响。据他介绍,两个婴儿的妊娠被终止,女儿出现血液问题。他还坚称,在这些公司工作的儿子和父亲死于脑癌和肠癌。 一审法院根据2002年《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第五项的规定,考虑到三年诉讼时效,驳回了家庭主妇的案件。法院称,该环境事故在工厂关闭时已被广泛宣传,但赔偿要求是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 TJ-RS 由于需求是个人性的,因此认为三年时效的适用是正确的。 不过,他强调,该判决错误地没有考虑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后时效期间的中断以及时效初始期限的计算,而时效的初始期限必须基于对损害的了解。根据最初的请愿书,这一发现发生在工厂关闭四年后,通过劳工法院要求的专家意见以及公共民事诉讼 WhatsApp 号码 本身的提起。 在向 STJ 提起的上诉中,这些公司声称违反了《民法》第 189 条以及《消费者保护法》(CDC) 第 96 至 99 条和第 103 条第 3 款。据他们称,TJ-RS“发明”了一个中断处方的新理由,因为议员的集体行动只涉及对广泛环境损害的赔偿,而不是个人损害。 南希·安德里吉部长解释说,环境损害可以分为个人损害和集体损害。 在集体损害的情况下,“由于环境的重要性”不应适用该规定。在个人索赔中,即使是环境损害造成的,法院也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时效。“根据法庭上如何提出索赔,个人环境损害似乎是一项真正的同质个人权利,”他说。 然而,报告员强调,上诉的最终判决受到阻碍,因为普通法院的判决并未使事实毫无争议,例如,他们没有澄清家庭主妇遭受的损害是否实际上是由杆厂现有的污染。 部长在维持原判无效的同时,下令将案件发回一审,以便进行新的调查,以作出新的判决。“因此,提交人有责任证明他的损失及其确切价值”,他总结道。来自 STJ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
|